开户条件和协议
I. 个人开户
账户持有人同意受银行的条件和协议约束如下:
1. 储蓄账户:
1.1. 账户持有人的初始存款应不低于银行确定的金额,并且账户余额应始终不低于银行的条款,该条款可在银行认为适当的情况下进行更改。
1.2. 无论是否使用银行存折,账户持有人都可以在银行将资金存入账户。
1.3. 无论是否使用银行存折,账户持有人都可以提款,转账,为商品/服务付款。
1.4. 银行将存折交给账户持有人作为证据,并由账户持有人保存在安全的地方。如果损坏或丢失,账户持有人需要立即通知银行。
1.5. 如果账户中的存款余额超过银行要求最低的余额,或者超过一年的时间没有进行任何交易,则账户持有人同意让银行立即扣除账户中的维护费,如果没有存款,则账户持有人允许银行立即关闭账户,恕不另行通知。
1.6. 银行同意按规定的时间和每次通知的利率向账户持有人支付利息,法律规定的预提税后的利息,也作为押金计入账户。
2. 支票账户:
2.1. 账户持有人的初始存款应不低于银行确定的金额,并且账户余额应始终不低于银行的条款,该条款可在银行认为适当的情况下进行更改。
2.2. 如果账户中的存款余额超过银行要求最低的余额,或者超过一年的时间没有进行任何交易,则账户持有人同意让银行立即扣除账户中的维护费,如果没有存款,则账户持有人允许银行立即关闭账户,恕不另行通知。
2.3. 账户持有人应支付订购支票簿费用金额由银行确定。
2.4. 账户持有人在向他人签发支票之前,必须确保他/她的账户中有足够的余额。如果账户持有人在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签发支票,则账户持有人同意银行从账户持有人的账户中扣除任何适用的服务费。除其他费用外,根据适用法律,账户持有人将受到费用。
2.5. 如果账户持有人向任何人发出了支票,但后来他/她决定不向该方付款,则在将支票兑现给该方之前,账户持有人应向银行提供书面信,要求银行不兑现付款。
2.6. 开票人/账户持有人同意
2.6.1. 开票人/账户持有人允许银行收集本申请表中的信息及相关的其他信息,并根据信用报告法令第八条的目的将这些信息揭露给第三方。
2.6.2. 开票人/账户持有人理解柬埔寨信贷局(CBC)和银行会负责收集、处理以及分发数据。
2.6.3. 开票人/账户持有人有权进去浏览自己的信息,并在并有足够的理由以及符合信用报告法令和行为规范的情况下投诉以要求更正或删除此类数据"。
3. 定期存款账户
3.1. 账户持有人每次应不低于银行确定的金额为存款期金额的款项。
3.2. 在存款期限届满,银行同意以银行在存款日期和/或续期之日通知的利率向账户持有人支付利息。
3.3. 如果在定期存款到期日,账户持有人未提取资金或未发出任何其他命令,则应考虑账户持有人已同意将这些资金(本金和利息)转移至储蓄账户。
3.4. 账户持有人必须至少提前30天的工作日通知银行关闭定期存款。任何豁免都必须征得管理层的批准。但是,如果银行预见到流动性不足,则保留拒绝任何豁免的权利。
3.5. 对于任何提前到期的定期存款结清,银行将按照实际时间从银行在相关时间通知的储蓄账户的利率中支付索引。
4. 账户持有人承诺保护无损害赔偿,并保证本行对上述损失,索赔,要求,诉讼,损害,费用,支出 和其他负责的任何赔偿,无论何时何地,均由我们的上述授权引起,银行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银行收到的任何现金,电子资金转账,支票或其他票据,或者由于银行拒绝采取行动或按照我们的指示关闭账户而拒绝的权利并按照我们的指示在账户中支付余额。
5. 如果账户持有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进行现金存款超过或等于 USD10,000.00 或 KHR40,000,000.00 或等值外币存款人必须向银行提供其身份证件。如果无法获得存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且银行可以通过电话或账户持有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方式与账户持有人确认,并且可以从我们的系统中获取,则可以处理该交易。由银行酌情拒绝。
6. 如果账户持有人欠银行的债务,无论有无抵押,账户持有人均同意允许银行从存款账户中提取资金,以及账户持有人拥有的或构成应付账款的货币银行,以立即清偿债务,恕不另行通知。
7. 账户持有人同意允许银行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向任何人询问信息或向任何人部分或全部披露与账户持有人有关细节,即使该账户被取消或关闭,该同意也将永久有效。
8. 账户持有人同意,银行有权将账户持有人的所有信用信息披露给从事信用信息业务的法人,且该法人是银行的会员,并且该法人可以披露信用信息给银行或金融机构成员。
9. 本行保留更改,添加或取消其认为适当的权利或协议和条件并对账户持有人具有约束力的权利,而无需发出通知。
10. 依法,本申请书中的协议和条件以及银行规则行使银行权利的任何延误或弃权绝不构成银行对银行违反账户持有人协议的放弃或同意。
11. 账户持有人同意保留已按本申请通知发送至账户持有人地址或办公室的银行任何文件或信函,已由银行适当地发送至账户持有人。如果账户持有人的地址,办公室和电话号码发生任何变化,账户持有人将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
12. 美国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
12.1.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的参与外国金融机构,该法案要求对 APD 银行的客户/账户持有人加强尽职调查程序,以进行识别和报告人士以及外国实体在美国的主要美国股东向柬埔寨主管当局,最终向美国国税局(IRS)转让。根据柬埔寨王国与美国之间的政府间协议(IGA)柬埔寨主管当局已发布指南,以使柬埔寨的外国金融机 构遵守 FATCA。
12.2. 在某些情况下,APD 银行会要求其客户/账户持有人提供某些信息,以履行其 FATCA 义 务。客户/账户持有人未向柬埔寨主管当局提交信息可能会导致对某些美国来源收入付款(如果适用)征收 30%的预扣税。只要按照指示向 APD 银行提供了有关其身份的适当证明或其他文 件,向 APD 银行的客户/账户持有人付款通常不会被扣款。为确保客户/帐户持有人的信息准确 无误,APD 银行要求客户/账户持有人在客户信息发生变(包括居住地变更)时提供通知地址, 邮寄地址,电话号码和国籍。
我确认已透彻了解使用银行服务的内容和条件,同意约束我在各个方面遵守此类条件。如果我不遵守这些条件,从而对银行或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害,则我同意在各方面承担责任。
II. 非个人开户
接受申请由亚太发展银行(银行)自行决定保留拒绝申请的权利,而无须透露任何理由。
以下列举了有关在银行开立和运作支票存款的一般规则和规定。
1. 开户
开户,请提供以下信息:
1.1. 印鉴卡应在银行授权官员在场的情况下正式完成并签字。
1.2. 需要由银行认可且知名的知名人士/公司/公司的介绍人。介绍人信息必须在印鉴卡的介绍人部分中填写。
1.3. 最低初始存款。本行保留最低初始存款额作出规定及不时变动的权利。
2. 联名账户
除以下情况外,以与个人账户相同的方式开设联名账户:
2.1. 所有希望开设该账户的个人必须在银行授权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印鉴卡。
2.2. 必须从所有希望开设该账户的个人处获得有关该账户在印鉴卡中运作的授权以及银行可接受的实质内容。
2.3. 如果任何联名账户持有人死亡,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行有权将余额记入贷方余额中并支付给幸存者,该笔付款应构成本行的有效解除权 应收账款。
3. 独资/合伙的账户
3.1. 印鉴卡应以公司名义填写,并由独资经营者或所有合伙人(如果本公司为合伙企业)在银行授权官员在场的情况下妥善签署。要求标本与以下文件一起提交,以供银行授权人员查验/验证:
3.1.1. 确认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相符。
3.1.2. 确认商务部(MOC)的注册证明书的正副本相符。
3.1.3. 确认经济和财政部(MEF)的注册证明书的正副本相符(如适用)。
3.1.4. 确认备忘录和组织章程细则/合伙协议/合伙契约/合伙章程的正副本相符(如果有)。
3.2. 如果是合伙账户,则必须在银行授权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所有合伙人都同意该账户的运作方式(并在印鉴卡的规定副本中注明/签名)
4. 有限公司的账户
印鉴卡必须由公司的账户持有人在授权银行在场的情况下,由公司的账户持有人根据公司授权开设账户的董事会决议适当完成和执行。要求印鉴卡与以下文件一起提交,以供银行授权人员查验/验证:
4.1. 确认备忘录和章程/状态的正副本相符。
4.2. 确认商务部(MOC)的注册证明书的正副本相符。
4.3. 确认经济和财政部(MEF)的注册证明书的正副本相符(如适用)。
4.4. 确认税务登记表的正副本相符。
4.5. 确认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的正副本相符:
4.5.1. 在银行特定分支机构开设账户。
4.5.2. 特别人员(并注明其全名,身份和在公司的职位)以完成并签署印鉴卡以开设账户。
4.5.3. 特别人员(并说明其全名,身份和在公司的职位)并说明其操作方式。
5. 社团/俱乐部/非政府组织/协会账户
印鉴卡应以相关社团/俱乐部/非政府组织/协会的名义填写,并在组织的授权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经组织授权的授权人员妥为签署社团/俱乐部/非政府组织/协会。开户印鉴卡提供以下文件,以供银行授权人员查验/验证:
与柬埔寨内政部和/或政府机构的正式协议和/或注册文件/证书。
5.1. 确认会议纪要的正副本相符,可在银行的特定分支机构开设账户,并进一步授权指定人员以社团/俱乐部/非政府组织/协会批准的方式操作账户。
5.2. 确认授予会议代表或代表社团/俱乐部/非政府组织/协会行事的委员会会议记录或任务授权的正副本相符。
5.3. 确认社团/俱乐部/非政府组织/协会规则和条例的正副本相符。
6. 外国人账户
印鉴卡应在银行授权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完成,并由该授权人员妥善签署。开户印鉴卡提供以下文件,以供银行授权人员查验/验证:
6.1. 外国人账户可以由非居民(即非居民的个人,公司,机构或公司)开设。
6.2. 除非非居民有专业活动或其在柬埔寨的主要居住地超过182天,否则不得拥有居民账户。
6.3. FATCA表格(由外国个人申请人填写)应由非居民妥善填写并签名。
7. 使馆账户
印鉴卡应以使馆的名义填写,并在经银行授权的授权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经使馆组成的授权人员妥善签署。开户印鉴卡提供以下文件,以供银行授权人员查验/验证:
7.1. 大使为此目的签署的一封信支持开立该账户的请求。
7.2. 要求使馆向银行提交一封信,授权指定人员以使馆大使授权的方式操作该账户。
8. 橡皮图章
印鉴卡上必须贴有公司/俱乐部/非政府组织/协会/大使馆的橡皮图章的印记,以及授权操作该账户的人员的签名。
9. 账户币别
账户应以美元,柬币或银行同意的任何其他货币开立,所有支票开立只能依其所开户的币别签发。
10. 记录变更
相关记录的任何更改,例如授权签字人的更改,地址,电话号码的更改以及组织章程大纲和细则的更改,均应书面通知银行。
11. 存款
11.1.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将资金存入您的账户:
11.1.1. 填写银行存款单的相关详细信息,并将其与相关的现金/支票/汇票一起提交到适当的柜台;
11.1.2. 如果账户持有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进行现金存款超过或等于USD10,000.00或KHR40,000,000.00或等值外币,则存款人必须向银行提供其身份证件。如果没有提供存款人的身份证件,则只要银行可以通过电话或账户持有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方式与账户持有人确认,并且银行可以从我们的系统中获取交易,则可以处理交易,否则,交易将被银行酌情拒绝;和
11.1.3. 等待柜员退还存款单存根。确保此存款单存根签名带有银行授权人员的签名,或者经过银行柜员机的验证。除非该签名带有银行授权官员的完整签名,否则对存款单存根进行的任何重大更改都将无效。
11.2. 收到支票,汇票等仅作托收之用,不应将提供给您的存根解释为已清算您账户中的存款。 您可以通过特殊安排或在银行清收收到的待收项目后,在银行贷记您的账户后从中提取。
11.3. 存入但随后被拒付的支票,汇票等,将自担风险和费用,退还至您在银行注册的最后一个已知地址,费用自负。
12. 支票
12.1. 已发行并出示给银行以收取的支票必须符合柬埔寨国家银行的Prakas规定。
12.2. 您负责保管支票簿。万一支票遗失,被盗或错位,您应立即通过书面通知银行来报告此事。
12.3. 支票不得以银行提供的形式和实质以及为每个账户注册的形式在银行支票。支票簿的申请应在支票簿中预先打印的支票簿重新订购表格上进行。您必须妥善签署支票簿重新订购表格,并保护您的利益,请您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循支票簿内页上的注意事项。
12.4. 如果您在账户上开了几张支票或发出了几条付款指示,而支票或付款指示的总金额超过了您的可用信用余额或与银行的任何先前安排,则无论银行在银行的开立日期如何,银行均有权享有此权利。支票或上述指示的日期,接收时间或金额,由其自行决定确定要支票或执行其中的哪些支票或指示。
12.5. 您应向银行(作为代收银行)赔偿银行因担保任何支票,账单,汇票或任何其他要收取的票据而背书和/或清算以及银行提供的每项此类保证而蒙受的任何损失在每种情况下,均应视为已根据您的明确要求提供。
12.6. 支票可以用英语或柬埔寨语支票。银行有权在任何时候有权拒绝托收并拒付以其他任何语言发行的支票。
12.7. 开票人同意书
12.7.1. 开票人/账户持有人允许银行收集本申请表中的信息及相关的其他信息,并根据信用报告法令第八条的目的将这些信息揭露给第三方。
12.7.2. 开票人/账户持有人理解柬埔寨信贷局(CBC)和银行会负责收集、处理以及分发数据。
12.7.3. 开票人/账户持有人有权进去浏览自己的信息,并在并有足够的理由以及符合信用报告法令和行为规范的情况下投诉以要求更正或删除此类数据"。
13. 透支
透支额度只能由银行酌情决定。利息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每天在最后的借方余额中计算。
14. 停止付款(回收付款)
14.1. 您打算停止付款的任何支票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确保在通知书中注明正确的账号,正确的支票号码和相关详细信息(例如金额,日期,收款人等)。
14.2. 银行只有在收到并确认您的通知书后,才会执行指示以“停止付款”的方式支票。如果未告知本行停止付款的要求,并且本行未收到并确认通知书,本行将不承担任何损失。
14.3. 银行不接受任何以口头或电话,传真,互联网电子邮件,电传或电报方式停止支票支付的指示。但是,如果出于任何原因必须这样做,则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您的指示。特此通知,银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您因口头,电话,传真,互联网电子邮件,电传或电报而停止支票支付给您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15. 变更/签名差异
15.1. 银行可以拒绝兑现签名与提供给银行的印鉴卡不同的支票。 支票的任何更改均应由出票人的完整签名确认,银行可能会拒绝以初始或不完整签名确认的支票。
15.2. 不应使用电动/电子打字机和可擦除墨水来绘制支票。对于任何无法轻易发现的变更造成的损失,本行概不负责。
16. 借方账户的权力
对于因不兑现或未付款而先前贷记或折现的任何支票,汇票或其他票据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支出,银行拥有绝对权利从您的账户中扣除。
17. 抵销权
银行可在任何时间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抵销或转移该账户贷方中的任何款项,以共同或个别地偿还存户的任何其他账户中的任何负债。
18. 服务费
18.1. 账户持有人同意支付并授权银行从账户中扣除以下费用:
18.1.1. 本行将对所有账户收取服务费;
18.1.2. 因资金不足和/或停止付款而拒付的每张支票的服务费;
18.1.3. 发行新的支票簿;银行结单的附加/副本; 和
18.1.4. 银行不时对提供给账户持有人的服务和设施收取的其他合理费用。
18.2. 银行保留不时收取任何其他服务费或通过在银行和银行网站(如果有)上显示新服务费来更改现有服务费的权利。
19. 对账单
您的账户月结单将每月显示一次。您同意并承诺将仔细检查对账单中的所有条目,并立即向银行报告其中发现的任何错误或差异。如果银行在声明所涵盖的月份的最后一天之后的十四(14)个日历日内未收到任何关于声明中借方或贷方条目的错误或差异的书面通知,则您被视为接受截至声明中最后输入日期的此类输入是正确,具有约束力,最终和决定性的。在上述十四(14)个日历日的期限届满后,您不得质疑任何账户对账单中的任何项目,只要银行始终具有绝对的权利撤消错误计入您账户的任何信贷项目。您还承诺对因错误的信用额进入您的账户而导致银行蒙受的任何损失向银行退还和赔偿。
20. 责任
20.1. 如果您在银行的正常收款过程中存入的任何支票,汇票等丢失,错放,放错位置,被残损或毁坏,您在此同意对任何损失,责任或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可能会因此而承受,招致或承担责任。
20.2. 当银行代表您或应您的要求接受或产生负债时,存入您自己并由其掌握在银行中的任何资金,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将自动成为银行的担保。银行有权将这些资金,证券或贵重物品保留在银行或其任何部分的手中,并有权全权酌情决定甚至退还您的支票,直到债务清偿为止。
20.3. 您在此同意银行向其披露诸如柬埔寨国家银行根据其指示可能需要的信息,和/或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披露以进行真诚信用评估或在以下情况下完成的信息:银行。这样做可以免除银行的任何责任。
20.4. 如果银行保留或有义务保留律师以行使本协议项下或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无论是通过司法程序还是其他有关您账户的方式,您都有责任向银行支付与该账户有关的所有费用,费用和收费。银行有权从您的账户中扣除所有费用和费用。
20.5. 您同意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应全额赔偿银行,并使您或银行因任何或所有银行账户而蒙受的所有损失,成本和费用免受损害,或由银行执行任何指令,或者您的任何银行账户或其任何部分被任何政府或官方机构减少或冻结。
21. 账户关闭
21.1.1. 就您打算关闭账户发出由您正式签署的书面通知。 银行不接受通过口头或电话,互联网电子邮件,电传或电报方式关闭账户的指示。
21.1.2. 立即将所有未使用的支票退还银行。
21.2. 您应按照本规则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处理您的账户,否则,本行可以绝对酌情决定通过书面通知关闭您的账户,并且本行无须披露或指定任何理由。
21.3. 如果本行怀疑该账户被用于任何非法目的,则本行保留随时决定阻止该账户进行任何操作的权利。
22. 规则变更
本行保留随时酌情决定酌情权不经另行通知而增加新规则,更改或修改上述现有规则的权利。 任何增加,变更或修改应立即视为最终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23. 规则和法规
除银行的规则和法规外,您账户的操作还应受柬埔寨国家银行(NBC)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不时发布的法规,规定和准则的约束,并受其约束。此类规则,法规和准则一经发布则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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